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立、改、废并举。 立法项目需要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由政策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