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部领导列席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会议讨论或者审议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按时限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民政部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其他与该草案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