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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征求民政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归口办理,有关司(局)应当积极配合,依照职责及时回复意见。 第三十二条 部领导列席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会议讨论或者审议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按时限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第三十三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需要翻译外文译本的,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翻译,原起草司(局)、部国际合作司予以协助,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涉及民政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汇编。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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