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需要翻译外文译本的,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翻译,原起草司(局)、部国际合作司予以协助,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