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实施后,由民政部负责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规章的评估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联合规章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