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规章的解释由原起草司(局)起草,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并报部长确定后,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联合规章的解释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