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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实施后,由民政部负责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二十九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由民政部负责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由民政部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民政部主动提出解释建议的,参照规章解释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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