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由民政部负责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规章的清理由原起草司(局)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司做好配合工作。集中清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部统一部署。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部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