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工商联:
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
二、
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
三、
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工商联要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商会尽快完成登记。要加强与商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
四、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商会法人治理结构。乡镇、街道商会的会员以所在乡镇、街道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主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
五、
规范乡镇、街道商会费用收取及管理。乡镇、街道商会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并依法开…
六、
发挥乡镇、街道商会职能作用。乡镇、街道商会履行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参与社会治理等职能。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