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2020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符合哪些情形,独任制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
答: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不受审理程序限制,独任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类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纳入院庭长个案监督范围的“四类案件”类型。属于“四类案件”的,原则上都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