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