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2020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能否采取独任制审理?

答: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后,符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标准,并且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情形的,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试点法院应当将简易程序转换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情况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