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审查,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指派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加。对因涉及国… 第十六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和征求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意见的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