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对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或者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