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