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审查,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指派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加。对因涉及国家核心机密不宜进行现场审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专家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许可时限内。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专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另行制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专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