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