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 两个系统在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六)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六)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 两个系统在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六) 两个系统与使用部门的关系。两个系统和使用部门应当大力协同,相互支持,努力完成武器装备研制任务。使用部门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时,应当充分听取研制部门的意见。两个系统在制定研制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战术技术指标和研制方案一经上级批准,不得轻易变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双方充分协商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