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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评估

第五十一条 检察官参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考察、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考核由教育培训承办部门和检察官所在单位共同实施。教育培训承办部门具体考核检察官培训期间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检察官所在单位结合… 第五十三条 健全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检察官所在单位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数字化档案,及时如实填写检察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五十四条 健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跟班管理制度,完善培训情况登记、反馈、跟踪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检察官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重点加强对教育培训承办部门培训任务落实情况、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课程质量、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等考核评估。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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