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评估 第五十一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评估 第五十一条 检察官参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考察、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检察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未通过培训考核的,检察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检察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