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评估 第五十二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评估 第五十二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考核由教育培训承办部门和检察官所在单位共同实施。教育培训承办部门具体考核检察官培训期间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检察官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对其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司法办案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导培训和培训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