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评估 第五十三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评估 第五十三条 健全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检察官所在单位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数字化档案,及时如实填写检察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