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
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建立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组织全国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集中点的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