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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 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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