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二章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 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