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六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三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三十条 核动力厂应急状态终止后三十日内,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动力厂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并在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中对核事件或者事故进行分级。 第三十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