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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核安全信息公开,按照《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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