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七章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核安全信息公开,按照《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