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六章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核动力厂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状态变更或者应急状态终止后十五分钟内,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首先用电话,随后用传真或者其他约定的电子信息传输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核动力厂… 第二十八条 核动力厂进入应急状态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保持与国家核安全局应急网络平台的畅通,直到应急状态终止。 第二十九条 核动力厂进入厂房应急或者高于厂房应急状态后的一小时内,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用电话、传真或者其他约定的电子信息传输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 第三十条 核动力厂应急状态终止后三十日内,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动力厂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并在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中对核事件或者事故进行分级。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