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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运行阶段事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下列运行事件: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运行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口头通告国家核安全局和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口头通告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当面陈述或者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运行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后三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书面通告,并在书面通告中对运行事件进行初步事件分级。第… 第二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运行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后三十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运行事件报告,并在运行事件报告中对运行事件进行事件分级。第三十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的运行事件报告不够清晰和完整的,应当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补充或者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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