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运行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后三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书面通告,并在书面通告中对运行事件进行初步事件分级。第三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书面通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的书面通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口头通告的内容,以及事件对运行的影响、放射性后果、出现问题的系统或者设备等。
前款规定的书面通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口头通告的内容,以及事件对运行的影响、放射性后果、出现问题的系统或者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