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运行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后三十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运行事件报告,并在运行事件报告中对运行事件进行事件分级。第三十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运行事件报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提交运行事件报告的期限已届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运行事件的处理尚没有结论或者没有处理完毕的,可以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阶段性运行事件报告,并在运行事件处理完毕后提交补充信息。

核动力厂运行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描述、主要的失效、安全系统响应、事件原因分析、安全后果评估、纠正措施、事件分级、以往类似事件、事件编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