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调整下列事项的,应当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

运行限值和条件;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