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尚未建造完成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办理延期手续,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建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评估不存在安全风险的,无需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国家政策或者行为导致核设施延期建造;
用于科学研究的核设施;
用于工程示范的核设施;
用于乏燃料后处理的核设施。
国家政策或者行为导致核设施延期建造;
用于科学研究的核设施;
用于工程示范的核设施;
用于乏燃料后处理的核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