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