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未经定级鉴定,以标准物质名义生产、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获证机构未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获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获证机构未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获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