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为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测量结果的标准物质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标准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