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标准物质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其所生产标准物质的级别、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具有与其所生产标准物质的级别、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条件等。

实际生产、进口的标准物质应当与批准定级的标准物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