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林木良种被撤销审定或者认定到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