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
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
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