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