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