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这些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