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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林业站的建设

第七条 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 第八条 林业站的设立,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林业站人员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第十条 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 第十一条 林业站的建设应当统一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林业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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