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林业站的建设 第十二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林业站的建设 第十二条 林业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