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

暂时不具备设立林业站条件的乡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