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七章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由第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科技司。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3个月… 第三十九条 现场查定。科技司组织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查定意见。 第四十条 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选择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等与项目研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1个月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逐级上报,整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未完成任务情况及原因、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新项目采取调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评。国家林业局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