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

财务验收主要以项目预算、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独立的验收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业务验收主要以项目任务书、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现场查定意见为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