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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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