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者带挂车的汽车的;

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驾车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