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